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1731146号“DiD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84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31146号“Di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25197号“荻荻·DiDi”商标、第13801756A号“DiDi及图”商标、第13046758号“棣棣DiDi”商标、第10942130号“DiDi Shop”商标、第6723033号“diai娣嫒·国际”商标、第3039086号“DiDi CERF及图”商标、第16475063号“DiDi DI·DIHOUS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七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书馆文献检索、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尚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DiDi”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外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内衣、服装、袜、婚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一、三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