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442804号“六盘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25号

       

      申请人:隆德县龙泉山庄生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42804号“六盘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87903号“麻尔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87305号“六盘荣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含义、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差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由文字“六盘源”及图构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六盘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六盘荣源”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