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碱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96128号“盐碱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53号

       

      申请人:石河子市大漠兵农农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96128号“盐碱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内涵,传达着申请人的企业文化渊源,与申请人密切相关,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能够给公众留下深刻印象,完全具备商标标识的作用。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盐碱丰”,指定使用在盐酸、肥料制剂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