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713416号“全牛质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24号
申请人:成都全牛质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3416号“全牛质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含有“全牛”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更加突出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全牛质品”构成,指定使用在第29类蛋、猪肉食品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蛋、猪肉食品商品中含有“牛肉”的成分,进而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片、肉干、熏肉、盐腌肉、肉脯、肉、肉冻、腌制肉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