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24346号“Petu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87号
申请人:佩托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346号“Petu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19712号“PETU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仅大小写不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计算机编程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