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得诺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993011号“安得诺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23号

       

      申请人:青岛途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3011号“安得诺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64736号“安得E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安得诺居”构成,与引证商标“安得E居”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代理、商品房销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6类不动产代理、住所代理(公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