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uu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24347号“Petuu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88号

       

      申请人:佩托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4347号“Petu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10350号“Petu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262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对申请商标使用在除“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搜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 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商标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者若共同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 商标局在“教学仪器;教学机器人”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 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