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121264号“楚乡楚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97号
申请人:荆门市永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1264号“楚乡楚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051065号“楚风楚味”商标、第30268102号“楚乡枝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食用菌、干蔬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干食用菌、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楚乡楚味”与引证商标一“楚风楚味”、引证商标二“楚乡枝味”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