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41789号“好丽友 3+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526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利尔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1789号“好丽友 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第6737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株式会社好丽友控股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第5866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