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673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19号
申请人:广州老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73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39578号“OIL BI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涵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使用,从未发生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设计、表现手法等方面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仿皮革、(女士)钱包、书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钱包、书包、伞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