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36954号“POV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16号
申请人:杨建伟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6954号“POV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本案驳回复审申请书第4页、第9页中明确载明其放弃申请商标在硬橡胶、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36605号“POVE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136754号“POVEN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7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上述已明确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间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硬橡胶、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明确放弃商品以外的橡皮圈、密封环、垫片(密封垫)、管道垫圈、密封物、胶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橡皮圈、密封环、垫片(密封垫)、管道垫圈、密封物、胶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硬橡胶、非金属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包装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