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518078号“衣生活YISHENGHU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59号
申请人:成都知邻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8078号“衣生活YISHENGHU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59938号“衣·享生活”商标、第30825797号“衣品生活”商标、第15624405号“衣彩生活”商标、第15706080号“衣末生活”商标、第9294746号图形商标、第14090826号“K11 T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有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恳请根据审查一致原则,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年度报告、商标设计说明、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依法予以驳回,故其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衣生活”与引证商标三文字“衣彩生活”、引证商标四文字“衣末生活”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计算机录入服务;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评估;拍卖;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