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55910号“果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61号
申请人:陈建位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海曙海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5910号“果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已实际使用并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此外,商标局已核准多件含有文字“果敢”的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的档案、网络搜索“果敢卫浴”结果页、其他商标档案、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果敢”,全称“缅甸掸邦果敢自治区”,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