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20927622号“今钻缘”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09号
申请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周聚福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8日对第20927622号“今钻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3002178号“今世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相关公众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二、第1083782号“今世缘 JIN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已具有巨大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和抄袭,容易误导公众,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三、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抄袭了其他知名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为光盘或打印件形式):
1、申请人企业变更证明及关联公司证明资料;
2、引证商标二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资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4、申请人产品广告合同、广告图片及发票;
5、申请人营销网络分布图及联系方式、产品经销合同、产品图片及销售发票;
6、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
7、申请人财务审计、纳税资料;
8、申请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照片及发票;
9、各界人士对申请人参观、调研图文资料;
10、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在先作出的裁定书;
11、申请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用户满意度调查评价报告;
12、被申请人摹仿他人商标资料;
13、申请人维权等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9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异议程序被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于2018年11月28日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9月27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取得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4类宝石等商品、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商标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予以体现。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中文“今钻缘”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中文“今世缘”首末两字相同,仅中间一字不同,二者在汉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宝石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鉴于本案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是指商标自身构成要素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及秩序等产生负面、消极的影响。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属于上述情况。
另外,虽然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了第1160097号商标,但是并无详细理由与之相对应,故我局对其不予评述。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