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9868671号“福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13667号重审第0000000395号
申请人:世界特许系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113667号《关于第19868671号“福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897行政判决书,判决我局胜诉。申请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行终561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第142439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现已经被撤销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在成为第19868671号“福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