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756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63号 - 申请人:上海卓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4756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63号

       

      申请人:上海卓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搜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56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45137号“袋袋红母婴用品Red Kangaroo及图”商标、第168185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服务协议、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开发票;商业审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