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丽得BAOLID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77198号“宝丽得BAOLI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64号

       

      申请人:玉溪固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洋智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7198号“宝丽得BAOLI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909890号“寶麗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