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坛五谷杂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008662号“老坛五谷杂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322号

       

      申请人:杨俊波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08662号“老坛五谷杂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材料产生误认。二、在第28类商品上,申请人“老坛”、“老坛谷麦”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老坛”商标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注册申请是正常的商标战略体系建设需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五谷杂粮”使用在指定的人造钓鱼饵、玩具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