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布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63699号“乌布果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10号

       

      申请人:新乡市思米尔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3699号“乌布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的词语,具有独特的内涵,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中虽含有“乌布”但并不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乌布果园”整体已具有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另有诸多包含“乌布”文字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乌布果园”构成,“乌布”系位于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绘画和艺术重镇,当地主要景点有乌布王宫、圣泉寺等,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该地名不具有强于该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包含“乌布”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