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威JIE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42501号“杰威JIEW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87号

       

      申请人:江苏杰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丹阳市启名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2501号“杰威JIE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4610586号“杰威”商标、第14307208号“杰威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2月27日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从而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杰威”及对应的汉语拼音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健身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动用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动用球;篮球篮框;球拍;台球桌;乒乓球台;体育活动器械;护膝(体育用品);射箭用器具;运动用吸汗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