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E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048716号“CORE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4307号

       

      申请人:上海巨金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48716号“CORE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27943号“CORT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565935号“COREF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设计理念、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OREX”构成,与引证商标一“CORTEX”、引证商标二“COREFX”在呼叫、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故应判为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8类台球、锻炼身体肌肉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飞镖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28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