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35930号“心动轮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75号
申请人:孟宪虎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5930号“心动轮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36809号“心動”商标、第6685840号“心动100 一站购机连锁服务及图”商标、第14828761号“心动串串香及图”商标、第20965094号“心动商城”商标、第23351301号“心动推荐”商标、第24855031号“心动易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自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心动轮滑”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心動”、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心动100”、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文字“心动串串香”、引证商标四文字“心动商城”、引证商标五文字“心动推荐”、引证商标六文字“心动易租”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网站流量优化”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张贴广告;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