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S TWEE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687788号“HARRIS TWEE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795号

       

      申请人:哈里斯花呢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7788号“HARRIS TWE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知名的商品,其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及使用。申请人在第24类、第25类商品上已申请注册了“哈里斯花呢”商标,该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类似,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媒体报道、商标档案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HARRIS TWEED”,用在手提包、手套(服装)等商品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原料及特点,指明了商品来源,且与申请人字号相符,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等特点。综上,申请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的第18类商品、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