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t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735166号“Topt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79号

       

      申请人: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欧若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35166号“Topt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16144号“360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人的“Toptent及图”商标已使用多年,在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理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参展合同、拍摄协议书、报价书、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Toptent”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360Top”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防水帆布;帐篷;船帆用帆布;运输和贮存散装物用麻袋;衬垫和填充室内装饰品的填料;纤维纺织原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带;帆;漆布;包装用纺织品袋(包);填料;纤维纺织原料;纺织品遮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Toptent”可译为“顶级的帐篷”,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