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979H号“PA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54号

       

      申请人:WISETECH GLOBAL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979H号“P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正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1519号“PA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冲突商品的删减事宜。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介绍、申请人“PAVE”品牌介绍、申请人“PAVE”商标注册证据、申请人“WiseTech Global”商标注册证据、“WiseTech Global”网络搜索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形式的培训指南和手册、电子出版物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虽称其正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协商冲突商品删减事宜,但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该部分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