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9495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80号
申请人:荆门市倍净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495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22240号“髮域Fayu及图”商标、第9391022号“力德尔LI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完税证明、作品登记证书、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专业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是否获得版权保护,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