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AOME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4972164号“奥美AOMEI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5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建朝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武
      
      申请人因第4972164号“奥美AOME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7862号决定,于2019年04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建朝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第4972164号第16类“奥美”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4972164号第16类“奥美”商标,原第497216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5年06月15日至2018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5为复印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
      3、超市货架拍摄图片;
      4、产品图片;
      5、造纸机及彩色纸板图片;
      6、宣传彩页印刷合同和包装印刷合同原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6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10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彩色皱纹纸、纸桌布、防水纸板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4月20日。
      2、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上显示,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奥美纸制品厂的经营者是王建朝,即本案申请人,经营范围是生活用纸、卫生纸、餐巾纸制造加工与销售。发照日期是2014年1月10日。
      3、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彩页印刷合同上显示,申请人委托酒泉巨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奥美”商标宣传单页的印刷制作。合同金额是人民币4000元。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18年3月7日。
      4、申请人提交的包装印刷合同上显示,申请人委托酒泉巨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印刷餐巾纸外包装事宜。合同金额是人民币3000元。合同签订日期是2018年3月7日。
      5、申请人提交了酒泉巨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1日《商标法》修改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3、4、5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的日期,不足以证明是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证据6为印刷合同,在无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