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品黄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3635193号“御品黄记煌”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8435号重审第0000000400号

       

      申请人:北京明达富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荟财智知识产权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8435号《关于第13635193号“御品黄记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3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字第66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产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御品黄记煌”构成,其中“御品”具有“皇帝所用物品”之含义,故诉争商标易被识别为“御品”及“黄记煌”两部分,且汉字“黄记煌”显著程度较高,易被相关公众识别和记忆。引证商标由汉字“御品皇三汁焖锅”构成,其中“三汁焖锅”核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引证商标易被识别为“御品皇”和“三汁焖锅”两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包含“御品”二字,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同时,考虑到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记煌公司)已在先注册了“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且经过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认知,故诉争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黄记煌公司的系列商标。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相关公众仍可将二者相区分,不致产生混淆和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御品黄记煌”与引证商标“御品皇三汁焖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二者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考虑到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被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黄记煌”、“黄记煌三汁焖锅及图”商标,且经过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服务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认知,故争议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被申请人的系列商标。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柴玲
    张 颖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