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883192号“YMZ宜美智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72号
申请人:深圳宜美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京信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83192号“YMZ宜美智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8051073号、第24416931号、第24352025号、第5905234号、第11153781号商标分别在显著识读文字、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