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TCHBOOK搜齐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01422号“SWATCHBOOK搜齐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035号

       

      申请人:搜齐簿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01422号“SWATCHBOOK搜齐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4259号“SWATCH”商标、第23328530号“SWAT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属行业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3、申请人正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SWATCH”,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虽称其正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但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申请人该部分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