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5431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67号
申请人:东莞市易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5431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88876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经营者从事不同行业,面对不同消费者,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