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277712号“三泉茶语 SANQUANCHA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66号
申请人:福建省莲峰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南方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277712号“三泉茶语 SANQUANCHA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5441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