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山尚品Guan Shan Shang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476138号“关山尚品Guan Shan Shang

    P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57号

       

      申请人:陕西关山尚品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邦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76138号“关山尚品Guan Shan Shang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4799号“关山一品”商标、第12294847号“关山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关山尚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关山一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油(奶制品);酸奶;白朊牛奶;牛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婴儿含乳面粉;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