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271740号“酒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59号

       

      申请人:甘肃九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1740号“酒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独特的含义,此外,申请商标乃是申请人独创的营销模式,经过长时间的宣传推广具有鲜明的指向性,已经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产品形成了稳固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登记证书、广告宣传、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酒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