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视直通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3468920号“佰视直通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67号

       

      申请人:彭如金
      委托代理人:重庆利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8920号“佰视直通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1013号“百视TV”商标、第17910958号“百视TV”商标、第15199801号“佰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佰视直通车”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百视TV”、引证商标三文字“佰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手提电话;自动广告机;眼镜;报警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报警器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套;便携式计算机;电子监控装置;眼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