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253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43号 - 申请人:募跃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4253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43号

       

      申请人:募跃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53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5614号“MAR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55535号“帷幕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4758号“闽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