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F ACADEMY BRASI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073499号“CBF ACADEMY BRASI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2959号

       

      申请人:巴西足球协会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73499号“CBF ACADEMY BRASI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7050号“BRAZIL 2014”商标、第4019052号“C.B.F;CHEUNGBROTHERFEATHER”商标、第9933840号“C·B·F·TO FLOWER”商标、第10285913号“晶熙 CBF”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设计创意、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正在与中国政府在足球领域开展合作,在中国建立“足球学院”,“ACADEMY”包含于申请商标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而恰好指代了该商标将使用的商品领域。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的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在第9、28、41类商品和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BRASIL”只是指代申请人的国别以及申请人名称中的指代部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互联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关于申请人的“CBF ACADEMY”(巴西足球协会学院)的详细介绍;申请人与中国足球协会之间关于足球发展的备忘录;申请人与中国企业之间关于足球发展的备忘录;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第9、28、41类的注册证明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显著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BRASIL”与申请商标中的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BRASIL”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