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187352号“Sili Stra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56号
申请人:K11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87352号“Sili Stra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1157号“SiLi 四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545742号“思莉医疗 SILI medical SI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其将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经查询引证商标二在实质审查阶段被部分驳回,如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放弃复审或复审后仍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将不会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于201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Sili Straw”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iLi”、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SILI medical”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