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58910号“CSR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11号
申请人:奈畴摩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910号“CSR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19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培训、节目制作、演出、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录像带发行、动物园服务、经营彩票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8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教育、节目制作、娱乐、提供体育设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流动图书馆、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图书出版(广告宣传册除外)、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