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queeze Bal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886350号“Squeeze Bal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187号

       

      申请人:潘东华
      委托代理人:保宜利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86350号“Squeeze B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显著特征,具备独特意义,且经查询已由多个含有“Squeeze”“Ball”的商标获准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queeze Ball”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字面含义可以解释为“挤压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