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睡之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6304761号“康睡之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52号

       

      申请人:乳胶泡沫国际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则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04761号“康睡之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61279号“康睡之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软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床垫、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