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2834468号“仙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411号
申请人:江西天悦生物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迪庆香格里拉经济开发区泰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6日对第12834468号“仙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15598号“仙悦”商标(以下引证商标)在商品上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已构成了商品上的近似。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达14年之久的市场运作,早已被消费者所熟知,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导致一般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6月28日申请注册,2015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白朊食品、药酒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5年3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品上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已构成了商品上的近似”的主张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畴,我局将依据上述款项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仙悦”为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仙悦”为相同文字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互有较大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白朊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医用营养液、非医用营养粉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药酒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医用白朊食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