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325686号“樱子清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8049号
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樱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25686号“樱子清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302910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一份作品登记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与其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无关联,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