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凉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0470309号“吴凉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410号

       

      申请人:周始令
      委托代理人:重庆巨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0309号“吴凉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74578号“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2、申请商标的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经艺术化设计后易被识别为汉字“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组织技术展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