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4334421号“烟齿拜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91号
申请人:齿刻留香(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34421号“烟齿拜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目标人群为吸烟人群去烟渍、口臭、清口气,申请人已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高的可识别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烟齿拜拜”使用在指定的牙刷;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整体缺乏商标所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