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口書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2446978号“道口書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0360号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梦想未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志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46978号“道口書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17013347号“道口保险网”商标、第14398412号“道口咖啡及图”商标、第12691289号“老道口大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商品类似,故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所有权。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银行、基金投资部分核定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对申请商标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本案复审服务为除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外的基金投资等其余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估价、保险经纪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