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10155446号“MARATHON RESOURCE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9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拉松石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标市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55446号“MARATHON RESOURC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44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19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重油”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正在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撤回对复审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事宜,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本案。同时,申请人也保留在规定期间内补充提交证据的权利。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了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1年11月7日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4类“重油”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佐证。
2.本案审理之时,我局未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撤回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且复审商标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已经作出,故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