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3764号“SENSING
CO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008号
申请人:住友橡胶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3764号第9、12类“SENSING COR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0440号第9类商标、第6611836号、第4952467号、第11478500号、第7142871号、第11203744号、第3277004号、第1638555号、第3055341号、第6565533号、第9632968号、第5425397号、第233412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在第9、12类商品上对“SENSINGCORE”商标已享有专用权。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并存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及词典对“sense、core、score”的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由视觉效果相对独立的“SENSING”及“CORE”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四、六显著识别英文“CORE”、引证商标二“Core”、引证商标三、五、十一、十三显著识别英文“core”、引证商标七、九显著识别英文“SENSING”、引证商标八“SENSING”、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英文“Core”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测量或检测机器和仪器、计算机程序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用于电影、测量、衡具以及检验的设备及其仪器、计算机、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2类汽车轮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并未有效地增加与上述引证商标的区分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