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787474号“小Q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885号
申请人:健合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7474号“小Q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对其享有不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95249号、第8595274号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