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4
关于第35612464号“Personal Assista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2638号
申请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2464号“Personal Assista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0321号“私人助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30328号“Personal Assista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称其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ersonal Assistant”对应的中文译为“私人助理”,与引证商标一“私人助理”、引证商标二“Personal Assistant”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GPS导航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电脑软件(录制好的)、手提电话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同时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郭京平
张文
2020年01月16日